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中关注到,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2009年、2010年,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车119辆、20辆,实现收入2,297.86万元、319.83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的大幅减少导致2009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你公司防弹运钞车总销量为895辆、销售收入17,382.78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37.5%、31.53%,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69.45%下降至43.51%。同时,2009年,你公司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年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883万元,降幅7.22%,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247辆,较上年下降165辆,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从2009年起,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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