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中关注到,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35%、16.88%和19.5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0.62%、10.39%和10.62%。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本文地址://ipo.askci.com/2011-11/03/143231159808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