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2月28日举行2011年第3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从2009年的约2236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约944万元,同期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数量占发条销售总量的比例也由43.93%下降到15.39%。而北美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2009年约为75万元,2010年为零;同期在国内市场则分别为9万元和68万元。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瑞贝卡的公开资料,在非洲市场,瑞贝卡已分别于尼日利亚、加纳建成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和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
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年产600万件化纤制品生产线项目,项目达产后的预测营业收入2478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又未能对化纤制品在非洲、北美和国内市场的扩张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将对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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