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国内审批部门也不同。如果以买壳或造壳的方式在 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国内审批部门较为简单,下面以国内审批程度较为复杂的"H 股"(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N 股(中国企业在纽约上市)"S 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为例
说明国内审批过程:
一、向中证监报送以下文件,作为预申请;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中介机构名单
三、公司通过省级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报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批复;
6、验资报告;
7、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9、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0、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笥报告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
11、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2、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4、关于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四、在国家经贸委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
通过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时将申请表报中证监;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独立董事,批准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
并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报国家经贸委,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议;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地使用权处理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见书;
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
二、就产业政策问题咨询国家行业主管及外经贸部的意见;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调整财务报表:(见第五步配合审计)
主营业务重组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新申请上市的公司之主营业务有不同要求。某些交易所要求上市公
司必须专注于开展一种核心业务,而有些交易所则对此无严格规定,但总体而言,主营业
务突出的上市公司必然更受投资者的青睐。
(一)、选择主营业务,从市场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注意以下问题。
1、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该与企业经营的业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2、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目标必须考虑公司自身的能力。把发展目标定得过
低,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定得过高又会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压力。
3、主营业务应专注于一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
(二)、资产剥离
在集中于主营业务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非主营业务的资产的剥离工作。有多项因素
成为资产剥离的动机:
※被剥离的资产或下属公司可能在运作上不及该行业其他竞争者,或跟不上剥离者组
合之内的其他业务。
※被剥离的部分可能表现不错,但它在行业内所处的情形可能使它缺乏长期的竞争优
势。母公司可能判定它获得强的竞争地位的前景不佳,或者可能需要大量的投资。
※母公司的战略重点可能转移,而被剥离的部分与新战略不甚符合。母公司可能希望
专注于是最有竞争实力的领域,这个过程被称为"扬长避短"。
※被剥离的部分可能因为吸收了数量不相称的管理资源,加重了管理上的不协调性,
表现为失控与管理效率低下。
※母公司可能涉面过广,对下属公司及其主管难以监控,必须剥离相当部分业务。
※被剥离的业务可能曾作为被收购公司的一部分被购进,但母公司或者须要筹集资金
支付收购。或者母公司没有兴趣将它保留。
※母公司可能觉得如果被剥离的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在股市的估价将会更
高;因为市场会得到关于被剥离公司的更多信息,这增加了股市将该公司估价更高的潜力,
从而增加剥离公司股东的财富。
※被剥离的公司可能与母公司在战略上配合更好,使得后者能够增加效益。剥离公司
从而可以分享部分增加的利益,这也符合其股东的利益。
※剥离也可以被用作对付恶意收购的一种防御。
公司资产剥离的形式
公司剥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出售。
※注册新公司,将被剥离的资产注入新公司,或是相反,将剥离后的资产注入新公司。
※切股,即将一家子公司上市,但母公司仍保有主要控制权。
※管理层收购(MBO)及其衍生形式,如管理层换购(MBI)。如四通在清晰产权的问
题上,通过管理层收购的方式,注册了产权明了的新四通。
1、公司出售
出售(sell-off)是两个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这样的交易可能对双方都有好处。资产 剥离者可以受惠于出售所得的现金,这可以投在集团内其它业务方面更有效益的用途上,或用于缓解财务困境。出售还可以消除管理上的不协调性,或释放被剥离公司此前吸纳的
冗余的资源管理方式,为资产剥离者增加效益。它还可使剩余业务的战略焦点更加集中, 并加强资产剥离者的竞争实力。 对于买方,如果被收购的业务与现有业务相关,则买方可使其市场份额和实力得到增 加。或者收购业务可以作为跳板引导买方进入它希望进入的行业。这意味着该份业务对于 是买方比对于卖方更有价值,这种增加的效益可由买方独享,或由买卖双方分享。 如果卖方的财务状况不佳,则资产剥离可能不是心甘情愿的,因为削弱其讨价还价的 实力。不过,出售的现金收入可用来重振财务实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有可能在股票
市场获得比资产剥离前更高的估价。
2、公司的抽资脱离
在公司抽资脱离中,一个公司把可能是母公司的一个小部分的下属公司上市。该新上 市公司把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这便增加了股东决定其组合时的灵活性。分裂是抽资 脱离的一个变化形式,不过被分裂的公司一般比被抽资脱离的公司大些。 从母公司的观点来看,抽资脱离比出售更为有利,因为在后者的情形下,如果母公司
没有投资机会投放资金,它须要决定如何处置出售收入。此外,在股票市值方面,分裂后 的子公司上市比分裂前母公司的估价高,因为独立的两个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尤其重要的是,公司分离后更利于强化管理。在分裂后,一般来讲,各自分立的公司 在生产、技术与市场方面极少有不协调性。母公司及其新生子公司的市场值之和,将大于是分裂前母公司单独一家的市值。
3、分裂的结构与税务问题
分裂涉及到向母公司股东配发新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与负债的分配常常是一个复杂
的过程,并将影响到股市对分裂后公司的估价。例如,如果母公司过多债务被加诸分裂后
的公司之一,它可能被视为一个更有风险的公司,因而可能被低估。
在税务安排上,应该与会计师尽量沟通,在剥离后的公司架构中,必须考虑到:由于
分裂导致向母公司的股东分派股份,它应当被仔细地组织,以使所涉及的公司双方和股东,
都符合无须缴税的要求。不仅如此,如果安排妥当,还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务实惠。然而,
资产剥离必须被认为确实基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4、切股
这类似于抽资脱离,但独立上市的子公司的股份只有少部分向公众提供,可能对投资
者不是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
规划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拟上市公司应该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来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
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符合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主要如下:
一、在拟上市公司中界定为关连人士不能在与上市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中
拥有权益。
二、在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必须根据证交所规则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披露。
三、发行人必须依据证交所规定的司法地法律正式注册,并经遵守该地区的法规条例,
公司之章程必须符合证券所规则。
四、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证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一般而言,若公司资产全部或
大部分属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公司通常不适合上市。
五、发行人必须委任人士履行以下角色,而且受骋人士必须符合证交所规则的有关规
定。
1、董事: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2、公司秘书;
3、财务总监;
4、监察主任;
5、审核委员会;
6、授权代表;
六、发行人须设立或骋请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并在此设置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