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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主要财务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国内上市主要条件
1990年我国建立了沪深两地股票交易所,如今已包括了上海主板、深圳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创业板四大组成部分。

(一) 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概况与上市的基本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平台。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拓宽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投资者可以更多地分享国家经济增长成果,对我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意义深远。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条件下,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

第一,主体资格条件。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二,独立性条件。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规范运行条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四,财务会计条件。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名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名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创业板概况与上市的基本条件
1.创业板的定位重点
第一、重点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信息技术、新科技、新材料、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等)。

第二、重点服务于统筹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质量的整体提高;(农业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相关产业等)。

第三、重点服务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2.优先选择“两高五新”创业企业
 高科技:发改委指出,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中小企业完成。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行业核心技术的企业,如拥有发明专利、关键专有技术等。

 高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以前未被关注的行业涌现出很高的成长空间,而从事这些行业的多数为小企业。如服务业、健康、体育产业。

新经济:近年来市场专业分工趋势明显,一些从事专业化运作的公司通过经营模式的创新形成了独特的经济模式和竞争优势。如:专业化物流、连锁营销。

 新服务:主导产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使得配套服务行业需求大幅提高,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诞生的创业企业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如:信息、检测、医疗。

 新能源:替代有限资源、开发洁净能源是当前世界发展的重要课题。国内从事新能源开发的创业企业严重缺乏资金。如:太阳能、单晶硅、风电。

 新材料:近年来很多创业企业利用自有技术投入到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中,为经济发展、环保和节能事业的推进作出了很大贡献。如:环保、节能新材料产业。

 新农业:国家政策的支持、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提高使得很多创业企业从事新农业产品开发或服务业务,他们提高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如:苗种产业。

3.创业板上市基本条件
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特批的除外)。

②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的生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强调创业板上市企业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④发行人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公司存续时间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连续经营三年,如果是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算起。根据这个条件,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要经过三年才能申请创业板上市。而对于已经成立多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可。

第三、公司盈利要求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而且该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并要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同时这一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且与前一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持续增长”是指利润额需呈上涨趋势而不能是波浪式的走势。两套标准是并列的,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资本要求

资本要求主要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的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同时公司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此外,资本要求还包括:注册资本应已经足额交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二、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主要财务障碍
1.财务账目混乱,审计师无法审计。

2.财务管理系统存在较大缺陷,未符合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3.企业人员欠缺上市工作经验,难于有效与各中介机构工作配合。

4.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碍于独立性原则,无法解决与企业“利益冲突”的问题。

5.上市工作效率大大降低,成本大大提高,甚至无法进行下去。

三、财务顾问在上市过程中的作用
(一)聘请财务顾问的必要性
从广义上讲,财务顾问是就如何通过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向企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以及个人提供决策建议、方案策划及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本文所谓的“财务顾问”是从狭义上讲的,即特指为企业在资本经营方面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机构,具体说就是从事企业上市重组、财务辅导、企业重组与并购、证券发行与代理买卖,以及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等业务的专门投资银行机构,一般情况下,其组织形式是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本运营公司等机构。

一个企业不可能同时拥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复杂的上市过程中需要借助外力,财务顾问一般都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熟知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各个环节,那就应该对企业上市准备工作的节奏有所掌握,可见,对财务顾问的选择和委任直接关系到企业上市的成功与否。因此,境外上市企业非常有必要首先选择熟悉国内外的金融和资本市场运作,具有相当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并具备有效的宣传网络和工具的综合性专业投资银行机构,作为进行企业发展战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金融通等领域的研究咨询机构,并为企业提供相关专业的顾问服务。

(二)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
财务顾问可以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账目整理,协助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就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发表参考意见,参与上市方案的制订,财务顾问是企业上市团队的中坚力量。

1.券商不能代替

    虽然券商作为保荐人带有上市策划者的功能,但其通常只关注企业应达到的指标性要求,着重于设计上市方案,并没有时间和人力帮助企业实质性地改善财务管理水平,以符合上市条件和减少保荐、承销风险 。

2.会计师不能代替

     会计师有独立性的要求,一般不同时兼任财务顾问和审计师两种角色。

二、企业上市关注的主要财务事项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有所帮助和借鉴。

(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映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八)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九)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也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十)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一)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抽逃出资的情形。

(十二)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五、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
 
2006 年2 月15 日, 国家财政部发布了39 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 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按财政部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于2007 年1 月1 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 随后会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在此之前, 我国旧会计准则由1 个基本准则和16 个具体准则组成, 大部分于1996 年至2001 年期间发布。新会计准则包括1 项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准则, 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 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实现了我国企业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 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作了较大的改动。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 现就新旧会计准则部分内容比较如下。

1项基本会计准则则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新增22项会计准则
 
非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对16项原有会计准则修订
 
38项具体会计准则
 
 

 

 

 

 

 

 

 


 
(一)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 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与旧基本准则相比,“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而是在新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将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 对历史成本原则也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而是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 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另外, 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部分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 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 对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新的会计体系将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 fair value) 概念引入中国会计体系, 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 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强调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但是总体上说,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项目
 旧准则
 新准则
 
整体结构
 分为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附则共十章
 将“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他框架未变,内容为十一章
 
总则部分
 目标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目的: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盈遵循本准则
 目标修改为: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处理
 
会计信息质量
 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5个计量和确认方面的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
 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将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同时突出相关性、弱化可靠性原则。
 
资产
 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的分类及特征
 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6类,并详细分别定义、解释、说明。
 删除资产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作出规定。 强调资产的三个特征。
 
资产的确认
 仅规定了资产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资产的内容
 满足资产定义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负债
 定义: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的分类及特征
 将资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并分别详细规定。
 删除负债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作出规定。 强调负债的三个特征。
 
负债的确认
 仅规定了负债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资产的内容
 满足负债定义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出企业;b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
 定义: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所有者的分类及特征
 明确定义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并对各项作具体解释。
 未对如何具体分类作出规定,仅规定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权益与负债进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
 
收入
 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业务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度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分类及特征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
 只有在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增加且经济利益增加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费用
 定义: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费用的分类及特征
 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对象化的费用构成产品或者劳务成本,在确认产品或劳务收入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对象化的费用直接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利润
 定义:指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指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的构成
 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等。利得指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得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损失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得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财务报表
 定义: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得书面文件。
 
组成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注。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的比较
第一,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第14 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 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 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 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 则将增加利润。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 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 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 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 提高毛利率, 提高会计利润。

第二, 资产减值准备新规定。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 计提后不能冲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 再进行会计处理。另外, 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 但是在实务中, 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 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 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 新准则要求更加明确,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

第三, 修正了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不再区分可否辨认, 也排除了商誉。取消了原准则中第10 条的“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 对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但是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允许资本化。增加了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四,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 而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 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成本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 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 不需要摊销或折旧, 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帐面进行调整, 将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 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 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 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实物抵债业务, 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第六, 所得税的处理。《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准则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 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第七, 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 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 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 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只要是持续经营的, 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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