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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分红新政IPO首先落实

 
 
 
    11月9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解答四大市场热点问题时表示,下一步将就加强上市公司回报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要求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须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11月9日后公布的五家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里,在“重大事项提示”一栏中赫然都对今后的分红制度作出了说明。而将于22日招股的凤凰传媒,本来10月24日上会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并没有细化的分红政策内容,但在11月11日正式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一栏中,已经增加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的有关条文。这也就意味着,在11月9日前“过会”但未正式招股的公司同样要执行分红新政。新政策执行后,今后发行的新股可能不再有“铁公鸡”,分红制度是否慷慨,也将成为新股发行的一大看点。

    现金分红承诺10%起底

    据了解,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的最新要求,已在新股发行环节首先落实。有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最近有部分IPO企业招股书申报稿因为缺少具体的红利分配方案,而遭到预审员退回,并要求补充相关内容。

    最近,证监会网站披露了5家拟IPO企业的招股书申报稿,如在鞍山重机﹑千禧之星、绿城水务和新华保险等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里,每年现金分红均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如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不过,在昨天的发审会上,千禧之星和绿城水务都未过会。

    凤凰传媒招股书里新添的分红承诺也是在可分配利润的10%。相比之下,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特别显眼:“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七十五。”

    实施分红仍有诸多条件

    从上述6家公司的分红制度看,尽管承诺上市后将稳定分红,但仍附带有约束条件。如新华保险在招股书申报稿内承诺,将在2012年9月30日前实施完毕不少于10亿元的特别分红,用于成立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专项基金。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分红的监管措施。此前,新华保险因为2008-2010年各年度内未能符合中国保监会不低于100%的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未进行过股利分配。不过,据公司称,实现上市后,其偿付能力有望达标。

    凤凰传媒则表示,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因此,业内人士表示,强制分红政策固然好,但也要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上市公司业绩优良也是前提,如果一家公司每股收益仅几分、几毛,每年的分红也只是聊胜于无。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高低,并不完全代表其投资价值,投资者在选股时还要综合考虑。


本文地址://ipo.askci.com/2011/11/15/85338125899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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