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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所以,企业以部分净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照章征收契税。
 
 
五、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所以,企业以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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