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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能设置、成员人数及专业要求方面有哪些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文地址://ipo.askci.com/2011-08/01/15341255625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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