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7)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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