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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